上月初報導指,被稱為「村屋大王」的王光榮及其次子王德信被廉政公署拘捕,罪名是涉嫌串謀以貪污詐騙手段「套丁」,並在申請興建丁屋時向地政總署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有關原居民是某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宣稱地產發展商與原居民之間沒有達成任何協議,以轉移或處置有關原居民發展該地段的權利。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是於 1972 年 11 月 14 日獲得當時的行政局批准,同年 12 月正式實施,政策讓新界原居民一生中可以有一次機會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興建一間小型屋宇,即是大家所說的「丁屋」。

「丁屋」政策一直為人詬病,主要歸咎於(1)政策對全港市民而言違反公平原則 ; (2)政策涉及性別歧視 ; 及(3)政策造成「套丁」活動,換言之是一個錯誤政策造就了一些不法商業活動,可算是錯上加錯。

(1) 推行「丁屋」政策背後的真正理由一直猜不透,如果真是如政府所指是體恤新界原居民傳統的一種措施,原意是確保鄉村社會的完整性,讓原居民可以生住一起,死葬不離。那麼要追問政府為甚麼要只選擇體恤新界原居民? 當政府選擇了所謂體恤哪個群組,都使該群組成為特權階級,對其他人產生不公平! 我又想問政府為甚麼不選擇體恤九龍半島或港島的市民,讓市區居民可以生住一起? 另外我很好奇想知,為甚麼政府要確保鄉村社會的完整性?背後有甚麼動機呢? 市區重建局以至房屋協會推行的社區重建從來都不會關心區內居民的社區網絡的重要性! 雖然「丁屋」政策對整體社會而言製造出不公現象,但上訴庭於今年 1 月 13 日作出裁決,指「丁屋」政策屬於<基本法>第 40 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判定是合法合憲。雖然「丁屋」政策被裁定合法,然而我覺得只是合法而不合情理。

(2) 只有男丁才有權申請起屋,是否抵觸<性別歧視條例>? 上訴庭於上述判決中指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附表 5 第 2 部第 2 條,此條例不適用於因丁屋政策所產生的男女性別待遇差別。即是法庭肯定了「丁屋」政策沒有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但<性別歧視條例>是制訂於 1996 年,當時「丁屋」政策及<基本法>已經存在,將「丁屋」政策中所產生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性別歧視條例>的豁免範圍,相信只是想盡快通過條例而避免條例間產生衝突,並不是認同「丁屋」政策沒有存在性別歧視。所以「丁屋」政策在性別歧視的角度上同樣是合法而不合情理。

(3) 「丁屋」政策容許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裔有權申請,在其擁有的農地上興建一幢 3 層高,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 700 平方呎的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大部份申請都是要求政府批出建屋牌照,亦有相對小數部份情況是要求政府以私人協議方式或土地互換方式批出土地予有丁權的男丁興建「丁屋」。現實情況是新界農地業權都集中在少數鄉紳甚至是哪些跟新界原居民村落毫無關聯的發展商手中,這些鄉紳或者發展商雖然擁有大量農地,但卻沒有足夠丁權,所以會通過一些中間人,跟有丁權的新界原居民後裔簽訂秘密協議,協議內容會說明無論是現時的農地及將來建成的丁屋均是由發展商擁有,該有丁權的男丁只是信託持有人,有些發展商甚至會要求男丁訂立遺囑,寫明農地及土地上物業死後會交給發展商,男丁簽約後會得到約 20 萬至 40 萬的利益,據知西貢區丁權價值約是 40 萬,高峰期更高達 60 萬,男丁按協議完成申請可取 1/3 金額,當地政總署批出動工紙,再取 1/3 金額,待「丁屋」取得滿意紙後,男丁就可取走餘下的 1/3 金額,過程由發展商出農地及建築費,整個程序就是俗稱的「套丁」。

「套丁」行為合法與否,取決於男丁申請人的法定聲明(這是 2015 年前的申請程序安排),申請人需要聲明自己是相關農地的唯一合法業權人,從未跟任何人簽訂協議,轉讓相關農地的任何權益,包括發展該農地的任何權益。所以「套丁」行為明顯抵觸了這份法定聲明,因此觸犯刑事法,所以他們都會有共同目的地收藏好秘密協議,防止被人作為指控的實質證據,除非當「丁屋」發展商跟男丁之間出現爭拗,某方訴之法律,這份文件才有機會曝光。今次包括「村屋大王」王光榮、中間人及「丁屋」申請人等共 24 人之所以被拘控,是廉政公署早前接獲投訴,經調查後以涉嫌串謀貪污詐騙手段「套丁」及向地政總署作出虛假聲明作出拘捕。

「套丁」行為之所以要由廉署以涉嫌串謀貪污詐騙手段作為切入點介入調查,原因完全是因為地政總署的官僚行為所致,他們沒有盡責任把關,以元朗區為例,一些區內類似屋苑式的村屋群,有屋苑圍牆及管理,由數個以至是數十個男丁同時同範圍地向地政總署申請興建「丁屋」,申請建「丁屋」的各幅農地是超越可能的巧合地整齊排列,而且各申請的男丁買入該些農地的時間相若,成交價相同,更荒唐的是各申請建屋的男丁的申報地址都是區內同一發展商的辦公室,難以想像地政總署職員為什麼不會懷疑各申請人,聲稱自己是農地最終擁有人及建屋自住是虛假法定聲明?地政總署的辯解是因為未能取得他們的秘密協議,所以沒有實質證據,甚至前地政總署署長劉勵超更詭辯,地政總署不能抱着懷疑所有申請人都是壞人的態度去處理申請。地政總署這種辦事態度以至長官心態,完美反映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部門的官僚態度,蕭規曹隨,不做不錯,以準時下班為工作最終目的,特區政府把廉政公署倡議的高薪養廉政策演變成高薪養庸!試問執法部門怎應把一些路人皆知而苦無證據的犯法勾當置之不理,眼白看着不法商人圖利,總得想辦法堵塞政策漏洞。今次要由廉政公署從涉嫌串謀貪污詐騙方向拘控不法的利益集團,反映政府機構的無能,地政總署,發展局,以致整個特區政府都應該感到汗顏及無地自容。

當然明白要取得犯罪集團的非法協議實在不容易,但政府應用盡一切可行的行政手段堵截漏洞,不要害怕被人申請司法覆核就苟且工作。然而,不幸地政府反而為了討好新界鄉議局,接納他們的建議,發展局於 2015 年同意把「丁屋」申請人需要獨立簽署的法定聲明取消,把法定聲明的內容納入到建屋牌照的條文中。換言之,申請人虛假聲明的刑事責任降低至違反合約的民事責任,「丁屋」政策的這種改變真是匪夷所思,不難令人聯想到政策背後的利益集團勢力。須知批出建屋牌照的其中一個條件,是村落的其他原居民不反對該「丁屋」興建,能夠協調村落不同人士的意見,總不可能是一般地產發展商能力所及,背後一定是哪些有鄉村勢力的人士參與其中,又或者發展商本身就是那些在鄉村有勢力的人士。一幢村屋現時市值起碼 1,500 萬,甚至 2,000 萬以上,視乎位置而定,這些巨額利益會誘使更多有鄉村勢力人士染指,或壯大現正參與其中的有鄉村勢力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