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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2021-11-02T14:26:02+08:00
網站使用條款2017-04-26T11:15:3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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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中英文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放債人條例條文撮要2017-04-26T11:03:00+08:00

貸款協議的摘記或備忘錄所須包括或附有的放債人條例條文撮要

以下所列的《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 (“本條例”) 條文撮要,對保障訂立貸款協議的各方均至為重要,應小心閱讀。該撮要並非法例的一部分,如有疑問,應參閱《放債人條例》有關條文。

本條例第III部撮要─放債人進行的交易

本條例第18條列出關於放債人作出貸款的規定。每份貸款協議須以書面訂立,並由借款人於該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及於該筆款項貸出之前簽署。在簽訂協議時,須將已簽署的一份協議摘記,連同本撮要一份給予借款人。該摘記須載有該宗貸款的詳盡細則,包括還款條款、保證形式及利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協議不得予以強制執行,除非法庭信納不強制執行該協議並不公平。

本條例第19條訂定,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及就有關開支而支付訂明費用,則放債人須將該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當時的債務情況(包括已還款項、到期或即將到期的款項及利率)的結算書正本及副本一份給予借款人。借款人須在該結算書的副本上簽註文字,表示已經收到該結算書的正本,並將經如此簽註的該結算書副本交回該放債人。放債人則須在與該結算書有關的協議持續期間保留該份已交回的結算書副本。如放債人不照辦,即屬犯罪。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放債人亦須供給與該宗貸款有關或與保證有關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但上述要求,不得在一個月內提出超過一次。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沒有遵照本段所述的要求辦理,則不得收取在該等要求沒有照辦期間的利息。

本條例第20條訂定,除非保證人亦是借款人,否則須在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給予保證人一份已簽署的協議摘記、一份保證文書(如有的話)及詳列須支付款項總額的結算書。如保證人在任何時間提出書面要求(不得在一個月內超過一次),放債人須給予他一份已簽署並詳列已支付款項總額及尚欠款項總額的結算書。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沒有遵照辦理,則不得在該項要求沒有照辦期內強制執行該項保證。

本條例第21條訂定,借款人以書面通知後,可隨時將貸款及計算至還款日期為止的利息償還,放債人不得因借款人提早還款而徵收較高利率。
放債人如是財政司根據本條例第33A(4)條以憲報公告認可的放債人或認可的社團的成員,則上述條文不適用。

本條例第22條述明,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須支付複利或訂定不准以分期方式償還貸款,均屬非法。此外,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到期而未支付的款項須收取較高利率,亦屬非法,但該協議可訂定,未償還的本金部分及利息須收取單利,但利率不得超過在沒有拖欠的情況下須支付的利率;但如法庭信納,該協議如因不符合本條規定而成為非法並不公平,則可宣布該份非法協議全部或部分合法。

本條例第23條述明,如放債人在訂立貸款協議時或接受貸款保證時並未領有牌照,則與該放債人訂立的貸款協議及給予他的保證不得強制執行;但如法庭信納,該協議或保證如因本條規定而不能強制執行並不公平,則可宣布該協議或保證的全部或部分可予強制執行。

本條例第IV部撮要─過高利率

本條例第24條釐定任何貸款的最高實際利率為年息60%(“實際利率”須按照本條例附表2計算)。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更高的實際利率,則不得強制執行,而放債人亦可被檢控。此最高利率可由立法會予以變更,但已存在的協議則不受影響。對於向繳足款股本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貸款或作出如此貸款的人,本條並不適用。

本條例第25條訂定,在強制執行貸款協議或強制執行貸款保證的法庭法律程序中,或在借款人本人或保證人本人向法庭申請濟助時,法庭可查察該協議的條款,以視該等條款是否極之不公平或利率過高(實際利率如超逾年息48%或立法會所訂的其他利率,即可單憑該理由而推定該利率過高),而法庭在顧及所有情況後,可將該協議的條款更改,使其對協議各方均公平。對於向繳足款股本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貸款或作出如此貸款的人,本條並不適用。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2017-04-26T10:40:51+08:00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
中財財務有限公司(「本公司」)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的客戶通知:

  1.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信貸戶口、建立或延續信貸或本公司提供服務時(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抵押貸款、物業按揭、企業貸款、私人貸款等),或因法例規定或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發出的指引,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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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審批客戶之信貸申請或為客戶提供信貸服務或其他服務所涉及之日常運作;
    • II. 進行信用檢查(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信貸申請及於正常情況下每年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複核);
    • III. 設立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和風險相關準則;
    • IV.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 V.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 VI.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 VII. 促銷本公司或關聯公司或合作夥伴的服務及產品;
    • VIII. 確定本公司對客戶或客戶對本公司的負債額;
    • IX. 向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 X. 根據對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有約束力的法例規定,或因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要求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指引而作出披露;
    • XI. 促使本公司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的客戶權利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擬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 XII. 及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5. 本公司持有的客戶資料將予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列各方作第(4)段所述用途(不論在香港內外):
    • I.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 II.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本公司集團內已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公司;
    • III.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有關收款人的資料);
    • IV. 信貸資料機構,以及在客戶欠賬時,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 V. 在根據對本公司及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或因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要求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指引,履行對任何人士的披露責任;
    • VI. 本公司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的客戶權利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 VII. 本公司集團成員;
  6. 根據該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該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個人有權:
    • I.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 II.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 III.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 IV. 在與個人信貸有關的情況下,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會向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例行披露,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機構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 V. 於欠賬全數清還並終止信貸,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5年內沒有實質性欠賬(以本公司決定為準)的情況下,指示本公司要求有關信貸資料機構在其信貸資料庫內刪除任何有關該等已終止信貸的資料。
  7. 根據該條例的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8.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31號中財中心5樓
      中財財務有限公司
      資料保護主任
      電郵:cs@zhongcai.finance
  9. 本公司或向信貸資料機構查閱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以考慮客戶之任何信貸安排申請。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本公司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機構的聯絡詳情。
  10.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該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注意:中英文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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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牌照號碼:105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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