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前局長蘇錦樑胞弟蘇錦威,被控兩項欺詐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最終被判罪成及監禁47個月。根據報章報導,首被告蘇錦威在案發時於律師樓任職法律文員,擅自以客人物業做按揭,借貸1,000萬元,及後因無力償還再度冒簽,向另一財務公司借貸1,000萬元,意圖「數冚數」。
近年與借貸有關的罪案與日俱增,當中涉及「假業主」或「假文件」等嚴重刑事罪行的案件備受關注,因為涉及的金額往往較大,同時其刑罰亦較重。然而大部分人都知道這些是明顯的犯罪行為,同時亦明白這些罪行的嚴重性,故一般人都不會以身試法。但與借貸有關的罪行又豈只上述這些?借款人在借貸期間若刻意隱瞞一些事實,已有機會觸犯法律,後果十分嚴重。以下是一些常見但又較容易被忽略的陷阱:
1. 謊稱物業用途以騙取較高按揭成數
眾所週知,金管局對銀行的物業按揭成數有所限制。若抵押物業是用作出租用途,其按揭成數需減少一成。但有部份借款人為了獲取較高按揭成數,不惜向銀行謊稱其出租物業為自住物業,此舉可能已觸犯了「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2. 隱瞞債務
大部份財務機構在審批貸款時均要求借款人申報所有債項,從而評估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及還款能力。有部份申請人認為只要沒有顯示在信貸報告或土地註冊處(適用於物業按揭)的債務便不用申報,甚或刻意隱瞞一些債務誘使財務機構批出貸款。這些行為看似沒有「假業主」、「假文件」般嚴重,但仍然觸犯了刑事罪行,後果同樣嚴重。
3. 虛報收入
部份借款人為了符合財務機構的收入要求或壓力測試,不惜「自製入息證明」,例如叫家人或朋友的公司出具糧單。他們以為只是自己人「幫幫手」,無傷大雅, 殊不知已觸犯了嚴重的刑事罪行。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若真的因為財政問題而無力償還,最多也只被財務機構民事起訴。若在申請貸款期間干犯上述罪行,則需面對嚴重的法律後果,借款人切勿以身試法!